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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终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建曲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建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2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4层510。法定代表人:刘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祝恬,广州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智锟,广州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曲,男,汉族,1978年1���10日出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上诉人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6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向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淑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