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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傅长荣与姜亚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长荣,姜亚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6民初877号原告傅长荣,男,195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齐翔建工集团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姜亚会,女,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原告傅长荣与被告姜亚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丰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长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亚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长荣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子女购房需要资金为由,于2017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万元,后被告陆续归还部分借款,尚欠1万元。被告没有给原告出具收据,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只同意归还7000余元,原告也认可该数额,但这7000.00元被告也归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本案诉讼费应由被告负担。被告姜亚会辩称,我的确向原告借款1.6万元,用于给孩子买房子,后期归还了一部分,我曾经同意再归还原告7000.00元。但是现在我不同意归还欠款了,因为原告打了我,原告必须赔偿我的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姜亚会在与原告傅长荣非婚同居期间,因其子女购房需要资金,于2017年3月28日向傅长荣借款人民币1.6万元,但并未出具借据,双方也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姜亚会陆续归还了一部分借款。二人分手后,傅长荣索要剩余欠款,姜亚会认为傅长荣曾经殴打过姜亚会,因此2017年4月18日短信回复傅长荣称只同意归还7000.00元欠款。但此款此后一直未予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傅长荣提供的短信截图1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双方于2017年3月28日以口头方式达成协议,姜亚会向傅长荣借款人民币1.6万元,用于为其子女买房,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没有约定日期归还欠款,傅长荣有权要求姜亚会立即归还此笔欠款。至于姜亚会主张二人同居期间傅长荣殴打行为给姜亚会造成的身心伤害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姜亚会可以另行起诉傅长荣,要求赔偿。本案中,傅长荣要求姜亚会归还7000.00元,该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亚会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傅长荣欠款人民币7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姜亚会负担(傅长荣已经预付,姜亚会在判决生效后将此款给付傅长荣)。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