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盛有忠与陈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有忠,陈具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2490号原告:盛有忠,男,1963年0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盛道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4115199810291316。被告:陈具山,男,1964年07月14日出生。原告盛有忠诉被告陈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0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0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有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及时偿还欠款15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经许兆运介绍原告给被告经营的方集镇白果砖厂供燃料。2017年11月25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煤款156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不还,为此诉请依法审理。被告陈具山辩称,欠条是我打的,帐是我们双方结的不错。但是窑厂效益不好,暂时无力偿还。去年窑厂的行情不好,经营不善,今年行情好政府又让加设备,需要投资,现在窑厂停了,我想转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盛有忠举示证据: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②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及金额;被告陈具山对原告举示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未举示证据;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经许兆运介绍原告盛有忠给被告陈具山经营的方集镇白果砖厂供内外燃料(煤)。2017年11月25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煤款156800元。并由被告陈具山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盛有忠煤款拾伍万陆千捌百元(¥156800元)白果砖厂陈具山2017、1、25”。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原告遂诉请令被告清偿欠款。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确凿,并有欠条在卷佐证。故原告诉请被告清偿欠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具山欠原告盛有忠煤款156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具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喻国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晓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