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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秀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刑初223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秀荣,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长春市九台区人,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秀荣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聂靖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秀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秀荣于2017年5月末至6月13日间,利用在长春市九台区九郊乡永富村5组朱某家卖店打麻将之机,先后四次盗窃朱某卖店现金人民币106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赔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秀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乔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被告人李秀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秀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秀荣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秀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退赔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秀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即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岳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