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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19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明芳与被执行人罗建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芳,罗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19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谭明芳。被执行人罗建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建明在中国银行银行账号:XXXX存款XX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