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执19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明芳与被执行人罗建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芳,罗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19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谭明芳。被执行人罗建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建明在中国银行银行账号:XXXX存款XX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