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刑初193号公诉机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峰,男,1987年5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于2016年4月1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峰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卓芝柱、代理检察员刘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5日,被告人张峰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大厦”内,窃取电梯间内的12块电梯线路主板,经价格认定,上述电梯线路主板的总价格为人民币117600元。2、2016年9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张峰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金和丽城”小区工地18号楼,窃取电梯间内的12块电梯线路板,经价格认定,上述电梯线路板的总价格为人民币549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峰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就犯罪事实方面辨称,其并未窃取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大厦”电梯间内的12块电梯线路主板,该12块电梯线路主板系其购买所得。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峰于2016年9月5日至7日,先后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两地窃取电梯线路板,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9月5日,被告人张峰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大厦”内,窃取电梯间内的12块电梯线路主板,经价格认定,上述电梯线路主板的总价格为人民币117600元。2、2016年9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张峰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金和丽城”小区工地11号楼顶楼电梯间内窃取12块电梯线路板,经价格认定,上述电梯线路板的总价格为人民币54920元。另查明,被告人张峰窃取得手后,将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大厦”窃取的12块电梯线路板通过榆林市德邦物流邮寄给”刘铁建”;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金和丽城”小区窃取的12块电梯线路板通过东胜区德邦物流邮寄给”刘铁建”,后公安机关将扣押在案的24块电梯线路板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再查明,被告人张峰于2016年9月8日在民警对客车例行检查时被抓获。又查明,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峰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于2016年4月18日减刑释放。综上,被告人张峰实施盗窃两起,共计窃取24块电梯线路板,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252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东公(刑)扣字〔2016〕761号、729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发还清单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峰处扣押汽车票一张、姓名为周某某的身份证一张、钳子一个、开锁工具二个、电梯线路板二十四块;并分别于2016年9月26日、2016年10月17日,由扣押机关依法将二十四块电梯线路板发还二被害人的事实。2、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鄂东公(东)调证字(2016)151号、榆阳公(刑)调证字(2016)209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德邦快递单及快递包裹,证实被告人张峰于2016年9月5日在德邦物流陕西营业部给刘铁建邮寄电梯线路板一箱;公安民警从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容城分公司调取运单号为:335040447包裹一件,包裹内为12块电梯线路板的事实。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价格认定局东价认字〔2016〕241号、258号价格认定结论,证实被盗二十四块电梯线路板的鉴定价格合计172520元。4、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系东胜区福泰房地产”金和丽城”小区工地项目经理。2016年9月9日,东胜区”金和丽城”小区工地11号楼顶楼电梯控制间内的12块电梯线路板被盗,且被盗线路板为全新未使用的事实。5、被害人吕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系蒂森克虏伯电梯公司榆林分公司安装队长。2016年9月5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航宇大厦”的12块电梯主板被盗,具体被盗主板为变频器主板6块、控制主板6块的事实。6、辨认笔录及辨认作案现场照片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经被告人张峰对现场辨认,其指认位于东胜区机井队路口北东侧巷内200米处一未建成工地的11号楼顶楼电梯间为其盗窃电梯线路板的具体地点;指认位于东胜区工业街派出所西100米的德邦物流为其邮寄窃取的东胜区”金和丽城”小区电梯线路板的具体地点。7、被告人张峰供述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其于2016年9月5日,在陕西省榆林市一楼房的顶层窃取电梯间内的12块电梯线路主板;于2016年9月7日18时许,其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一未建成的小区顶楼电梯间内窃取12块电梯线路板,上述盗窃所得的共计24块电梯线路板均通过德邦物流邮寄给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刘铁建”的事实。8、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张峰于2016年9月8日上午14时许在民警对客车例行检查时被抓获的事实。9、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峰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于2016年4月18日减刑释放的事实。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峰的基本身份信息,被告人张峰系成年人,符合盗窃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确认。关于被告人辨称的:”其未窃取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大厦电梯线路板”,经查,现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原始供述、被告人寄出后被起获的赃物等证据相印证,足以证实该起事实,故对被告人的该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峰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张峰的犯罪事实及具有的量刑情节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刑的量刑建议,与事实相符,量刑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二十四块电梯线路板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奕彤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齐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