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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袁鹏与石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鹏,石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鹏,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石卫,女,汉族,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袁鹏与石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在诉讼中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川1303民初8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石卫在广元市德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权。2017年4月20日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81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左芳与石卫之间于2014年7月17日签订的《广元市德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广元市德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石卫的股权冻结,申请执行人袁鹏也同意解除对石卫在广元市德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石卫在广元市德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龙小军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文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