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珊珊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珊珊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461号被拘留人:陈珊珊公民身份号码:天台县始丰街道溪林春天5幢4号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陈珊珊(2017)浙1023执461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陈珊珊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