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人民法院与张光因容留他人吸毒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人民法院,张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275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光,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张光因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吉0284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22日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