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3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舒城育才学校与王友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育才学校,王友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75号原告:舒城育才学校。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古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523415007849220451。法定代表人:王玉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存,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本银,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友红,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教师,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六富,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文,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舒城育才学校与被告王友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育才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舒城育才学校负担。审 判 长  宣昌虎人民陪审员  张业久人民陪审员  余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