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王慎永与被执行人张飞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慎永,张飞,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65号申请人王慎永,男,生于1980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飞,男,生于1984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建,男,生于1981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王慎永与被执行人张飞、张建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初字第00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飞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建与申请人通过多次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积极履行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16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耀辉审 判 员 潘福林代审判员 杜振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致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