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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85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润州区七里长城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州区七里长城五金工具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初18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润州区七里长城五金工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七里小商品市场。经营者:徐过灵。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天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娟,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润州区七里长城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谢毅海审判员  何建生审判员  詹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