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5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邹永昌、阳诗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永昌,阳诗巍,罗向群,东莞市富森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5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永昌,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代理人:周清圣,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诗巍,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代理人:张伟奇,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罗向群,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富森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金美花园金涛轩32号铺,组织机构代码:67156746-2。法定代表人:郑伟明。上诉人邹永昌因与被上诉人阳诗巍、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富森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罗向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作出时间先于开庭审理时间,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受理费509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本院退回上诉人邹永昌。审判长 李 倩审判员 徐 华 毅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惠 琼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