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3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汪加满与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欧易姆奥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加满,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欧易姆奥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3702号原告汪加满,男,1969年11年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林兴,通州区张家湾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卫国道189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300室。法定代表人林钦云。被告欧易姆奥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广通街8号16幢1层101号08室。法定代表人冯琳婷。被告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通路8号16号楼4层401。法定代表人房崇安.原告汪加满与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欧易姆奥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易姆公司)、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汪加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劳务欠款2786829.94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00元;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0日,经安徽省马鞍山市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授权原告汪加满与中天公司签订《服装城项目劳务分包合同》,负责北京通州中服国际贸易中心A区B区商业地块设计、装修改造工程,A1馆一层装饰工程,工程款共计3476829.94元,已支付690000元,尚欠2786829.94元。其后,中天公司与欧易姆公司达成协议,由欧易姆公司负责清偿该笔欠款。2015年9月30日,欧易姆公司向原告汪加满承诺欠款于2015年10月20日给付,但该笔欠款至今未付。另原告汪加满与中天公司签订合同后,原告汪加满给付中天公司20万元的保证金。珠江公司系本案所涉工程的产权人,故对上述欠款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汪加满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汪加满系包工头,其与被告中天公司订立的合同系承包合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包工头不适为主张支付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的主体。包工头与发包单位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可另行依据合同追索承包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加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书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慧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