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传良与谢剑平、陆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传良,谢剑平,陆继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2976号原告:徐传良,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谢剑平,男,196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陆继莲,女,198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徐传良诉被告谢剑平、陆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且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传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