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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吉与王富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王富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3229号原告:陈吉,男,彝族,生于1979年3月10日,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王富伦,男,彝族,生于1968年10月26日,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陈吉与被告王富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陈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吉负担。审判员 : 刘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程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