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郑兰英与七星关区弘宗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原贵州省毕节市弘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兰英,七星关区弘宗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原贵州省毕节市弘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郑兰英,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七星关区弘宗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原贵州省毕节市弘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五龙公寓内)。法定代表人张弘宗(已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44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郑兰英申请执行七星关区弘宗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原贵州省毕节市弘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七星关区弘宗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原贵州省毕节市弘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弘宗已故,无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无人管理、经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兰英申请延期执行待贵州毕节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恢复执行。经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02执2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