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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段胜利与冯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胜利,冯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364号原告段胜利。委托代理人段梦成,系原告段胜利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冯凡。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胜利诉被告冯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胜利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胜利撤诉。本案诉讼费104元,由原告段胜利承担。审判员  吴凤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