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段胜利与冯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胜利,冯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364号原告段胜利。委托代理人段梦成,系原告段胜利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冯凡。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胜利诉被告冯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胜利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胜利撤诉。本案诉讼费104元,由原告段胜利承担。审判员 吴凤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