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曹秀华与姜堰区水利局淤溪水利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秀华,姜堰区水利局淤溪水利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031号原告:曹秀华,女,195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代理人:陈和平,男,1955年2月3日生,汉族,曹秀华之夫,住址同上。被告:姜堰区水利局淤溪水利站,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集镇。原告曹秀华与被告姜堰区水利局淤溪水利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因所诉被告名称错误为由,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销对姜堰区水利局淤溪水利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销对姜堰区水利局淤溪水利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秀华撤销对姜堰区水利局淤溪水利站的起诉。审判员 杨 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婧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