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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5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564号申请人: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航天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红,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申请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机场路新加坡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六楼。法定代表人:周学惠。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萍,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宗婷,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原告(即申请人)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即被申请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5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财产,为此诉讼��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泽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