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481号原告:邹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罗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现住高安市。原告邹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邹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以不方便参加诉讼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高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