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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海宁、王志飞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宁,王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903执1378号被执行人王海宁,男,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王志飞,女,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6912191842,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490号金洋花园7幢402室。本院作出(2016)浙0903民特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海宁、王志飞应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产城支行款项500000元及利息。因二被执行人已履行418178.43元,未履行81821.57元,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海宁、王志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海宁、王志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