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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卫忠强、张起军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忠强,张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卫忠强,汉族,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张起军,汉族,住威海经区。上述当事人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21民事判决书期间,依法于2017年4月11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无房产,查封了张起军父亲张德福(已去世)位于皂埠村地号为00-02-0115号房屋,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