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船山执字第0032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彭月军申请执行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月军,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船山执字第00320号之四申请人:彭月军,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南强镇。被执行人夏林,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盛世锦城。关于彭月军申请执行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09)船山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林在光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其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