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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船山执字第0032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彭月军申请执行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月军,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船山执字第00320号之四申请人:彭月军,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南强镇。被执行人夏林,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盛世锦城。关于彭月军申请执行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09)船山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林在光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其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