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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邓其华、彭桂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49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邓其华,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彭桂红,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徐业灿,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邓其华、彭桂红、徐业灿拖欠案件受理费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欠案件受理费2,8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其华、彭桂红、徐业灿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870元(其中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明田审判员  肖 懿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