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禚洪绪与陈磊、周胜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禚洪绪,陈磊,周胜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3238号原告:禚洪绪。被告:陈磊。被告:周胜彩。原告禚洪绪与被告陈磊、周胜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禚洪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磊、周胜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禚洪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陈磊、周胜彩返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月23日起算)。事实和理由:禚洪绪与陈磊、周胜彩系朋友,2017年1月23日,陈磊、周胜彩以资金短缺为由向禚洪绪借款90万元,并为禚洪绪出具借条一份。陈磊、周胜彩均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并出具收到条一张。后来陈磊、周胜彩返还了20万元借款,对于剩余欠款一直未予偿还。禚洪绪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陈磊、周胜彩未提供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3日,陈磊、周胜彩向禚洪绪借款9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贰分,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后陈磊、周胜彩返还借款20万元,剩余借款未予偿还。禚洪绪于2017年7月4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陈磊、周胜彩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自2017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陈磊、周胜彩现欠禚洪绪借款本金70万元,由其为禚洪绪出具的借条、收到条及禚洪绪的陈述予以证实,应予以返还。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磊、周胜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禚洪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磊、周胜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禚洪绪借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月24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陈磊、周胜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