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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许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2018号原告:谢某某,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某,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45.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武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