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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民终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三亚中港海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沈超、沈国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亚中港海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沈超,沈国飞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民终1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中港海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宗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国飞。上诉人三亚中港海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港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超、沈国飞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中港海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港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亚中港海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二审受理费1098.96元(三亚中港海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549.48元,由三亚中港海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回三亚中港海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49.48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艳审判员  李柔翰审判员  梁 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