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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新华与江门市蓬江区万华木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华,江门市蓬江区万华木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719号申请执行人:杨新华,南,汉族,1962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万华木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中17号111室。法定代表人:黄志良。申请执行人杨新华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万华木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蓬江劳人仲字【2017】038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7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