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利恒、邓光道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利恒,邓光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227号申请执行人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平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利恒,男。被执行人邓光道,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瑞丰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利恒、邓光道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与被执行人彭利恒、邓光道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8民初9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善凯审 判 员 :彭卫东代理审判员 : 农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