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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徐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贾徐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5刑初36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某,男,1970年生,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盛祝雁,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贾徐昌,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2017年4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并于5月18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士德,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徐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章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慧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盛祝雁、被告人贾徐昌及其辩护人赵士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7日20时许,在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妙山村棋牌室门口,被害人章某某酒后与被告人贾徐昌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章某某双下中切牙及左下侧切牙被打掉,后在医院治疗期间右下侧切牙松动被拔出。2017年3月16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移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徐昌与他人发生言语纠纷,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贾徐昌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要求被告人依法赔偿原告人医疗费4900.9元、误工费13500元、护理费8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200元、后续医药费40000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合计65392.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出示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住院和门诊病历、医药费、鉴定费、出租车票据;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贾徐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辩称被害人的牙不是其打掉的,是被害人咬他手的过程中掉的,且不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辩护人认为,1、起诉书认定被害人章某某的牙齿脱落为被告人贾徐昌故意实施的伤害行为所致,显然证据不足。2、被告人贾徐昌构成自首。3、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20时许,在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妙山村棋牌室门口,被害人章某某酒后与被告人贾徐昌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厮打中致章某某双下中切牙及左下侧切牙脱落,后在医院治疗期间右下侧切牙松动被拔出。2017年3月16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另查明,2017年1月28日11时30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某至淮南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2月3日出院,住院治疗6天。经诊断,章某某伤情为右手外伤、颈面部抓伤、双膝外伤、门齿脱落,共花去医药费2770.9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贾徐昌系主动投案;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贾徐昌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3、住院病案证实:被害人章某某因受伤住院治疗6天;4、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某的基本情况;5、医药费票据证实:被害人章某某因伤情住院治疗所花医药费用2770.9元;6、鉴定费票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某支付鉴定费1200元。(二)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1月27日晚上八点多,他在妙山村棋牌室看别人打牌,章某某不知怎么跟贾徐昌搭上话了,章某某酒喝多了嘴巴不干净,贾徐昌就说他俩出去。等他也跟着出去的时候,就看到贾徐昌和章某某在门口西边对打起来。章某某把贾徐昌的手咬住了,贾徐昌喊了一声手被咬住了。接着两人就滚到地上,在地上对打起来。棋牌室出来几个人把他俩拉开了,他看到贾徐昌的两个大拇指淌血了,章某某的嘴流血了,章某某捂着嘴说牙掉了两颗。(三)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证实:1月27日晚上八点多,他在家喝过酒后,准备去侄子家,途径村委会下面商店的棋牌室,站在那跟朋友说话。过了一会,贾徐昌在旁边说了他两句,说他吹牛。他回了贾徐昌几句,说的也不好听。贾徐昌把他拉到外面去,刚出门贾徐昌就用两拳砸到他的左右眼部,把他打倒了。贾徐昌用膝盖压着他的肚子,左手按着他脖子,用右手对着他的脸砸。贾徐昌边打他边骂,他也骂贾徐昌。他被打急了,就咬了贾徐昌一只手的拇指地方,他一用劲站起来了,跟贾徐昌对打,一会被人拉开了。旁边的人抱着他不让他打,他说他吃亏了,不行。他上去用拳头打贾徐昌,贾徐昌也用耳巴拳头打他。商店老板看场面控制不住就去喊的他家人,在贾徐昌跟他弟章玉伟说话的时候,他又上去打了贾徐昌背部一拳。后来再次被来开就不打了,一会派出所的人也来了。他脖子被掐的有抓痕,右手被拳头砸的伤筋了,左眼青了,被砸了一道口子,右眼也青了,牙当时掉了两个,在医院掉了一个,现在还有一个活动。他打的贾徐昌脸部、胳膊、身上,贾徐昌打他的时候他还咬了贾徐昌一只手的拇指。贾徐昌另一个拇指的伤是贾徐昌打他嘴部时被牙杠的伤。(四)被告人贾徐昌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月27日晚上八点多,他在棋牌室玩,章某某也在。章某某喝多了就站在门口说他,说的难听,他就把章某某拉出去了。出门以后他不想听章某某说话就要走,章某某拉着他不让走。他甩开,章某某拽他,他就推了章某某一下,章某某打了他脸上一拳,他就和章某某对打起来,打着打着章某某就栽倒了。章某某打了他十几拳,还上来咬住他的右手,他用左手硬掰章某某的嘴把手拽出来,章某某又顺手把他的左手咬住了,他就用右手往章某某脸上打了一拳,他硬把手拽出来的。后来有人出来拉架,章某某还撵着打了他一拳。他主要打的是章某某脸部,章某某的牙是第一次咬他右手拇指的时候他拽手的时候带掉的。(五)鉴定意见1、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淮)公(活)鉴字[2017]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2017年3月16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章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2、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某休息期限以伤后45日为宜,营养期限以伤后2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伤后7日为宜,需要一人护理;章某某行右下中切牙、右下侧切牙、左下中切牙、左下侧切牙种植牙安装总费用以肆万元人民币为宜。(六)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镇妙山村棋牌室门口。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经核实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徐昌与他人发生言语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一级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认定被害人牙齿脱落为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所致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与被害人厮打的仅为被告人贾徐昌一人,被害人的损伤后果与被告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贾徐昌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贾徐昌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贾徐昌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决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徐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二、被告人贾徐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某各项损失合计49895.3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凤伟审 判 员  孟培培人民陪审员  王吉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