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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局与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限期腾地决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市****局,湖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02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大道东35号。法定代表人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路。法定代表人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限期腾地一案,2017年5月25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湘06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向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受理告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因本非诉审查执行案件已通过本院和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行政诉讼,本院通过书面审查的方式完成了本次非诉强制执行案件的审查。经审查查明,2009年4月15日起岳阳市人民政府筹划启动岳阳市中心城区岳城片区的旧城改造项目,此后该项目交由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2010年1月8日岳阳楼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通过了岳阳楼区发展和改革局受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包含该建设项目的《关于岳阳楼区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0年计划安排(草案)的报告》。在2010年12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政国土字第131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上,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了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局使用岳阳市岳阳楼区枫桥湖办事处岳城居委会1.3195公顷土地实施岳城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申请。2011年1月11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地土地方案公告》,2011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局派出机关岳阳市****局岳阳楼分局发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明确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适用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岳政发(2009)16号《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在岳城旧改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存在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局核实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现状后,2015年8月27日起委托相关单位与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协商,未能达成协议,2015年11月5日岳城旧城改造协调领导小组通知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1164570元,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拒收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局将该款予以提存。2015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局作出岳国土资腾告【2015】L23号《限期腾地告知书》,并于2015年11月18日送达给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局作出岳国土资腾字【2015】L15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并于2015年11月25日送达给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文书之日起五日内腾出土地。决定书载明,该栋房屋补偿费为551788元;装饰补偿费为131309元;宅基地、三通一平、超深基础补偿费为414277元;腾地奖金67196元,总计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164570元。《限期腾地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限期腾地决定书》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5月10日岳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岳政复决字【2016】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局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岳国土资腾字【2015】L15号),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开庭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湘0602行初1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撤销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局作出的岳国土资腾字(2015)L15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并撤销岳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岳政复决字(2016)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6)湘06行终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限期腾地决定案件终审以后,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仍拒不履行《限期腾地决定书》规定的腾地义务,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局对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岳国土资催字【2017】L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再次要求其在十日内履行其腾地义务。催告期满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仍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局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5月12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指定本院管辖。本院认为,岳阳市岳城旧城改造项目是岳阳市及岳阳楼区为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的重大工程,项目已纳入岳阳楼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经湖南省人民政府立项批准,其社会公益性明显;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局在实施腾地过程中行政程序充分正当,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经过核实后,补偿款在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拒绝领取的情况下已专项存储,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偿得到充分的保障,征收补偿公平合理。项目合法性、腾地决定合法性、补偿合理性已被本院(2016)行初194号《行政判决书》及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行终98号《行政判决书》所确认。在本次申请期间,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局提供了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维稳工作承诺》、《强制执行工作预案》,相关资料手续齐备,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在不服限期腾地决定案件终审以后,其拒不履行《限期腾地决定书》的行为,严重影响旧城改造的项目建设,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案件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湖南******有限责任公司限期腾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相关强制执行工作交由被腾地所在地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雅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源附法律等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