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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璎璎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璎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79号罪犯叶璎璎,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厦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璎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责令其分别向各被害人退赔其合同诈骗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957000元及信用卡诈骗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48299.2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4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40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8月13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1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李某、蒋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女子监狱监狱指派干警吴某、许某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璎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叶璎璎上次减刑时罚金人民币2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叶璎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叶璎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叶璎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璎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