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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文彦与孔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文彦,孔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文彦,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娜,女,1994年11月3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负责人:佟玉艳,总经理。上诉人孙文彦因与被上诉人孔娜、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4民初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6年11月24日,法院向上诉人孙文彦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文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杨弘智审判员 张继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