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孔凡孝与崇州市富氧温泉颐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孝,崇州市富氧温泉颐养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739号原告:孔凡孝,男,194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崇州市富氧温泉颐养院,住所地崇州市文井江镇。法定代表人:伍宇,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孔凡孝诉被告崇州市富氧温泉颐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崇州市人民法院本案按原告孔凡孝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代 建人民陪审员 谭时轮人民陪审员 尚万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玮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