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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孔凡孝与崇州市富氧温泉颐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孝,崇州市富氧温泉颐养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739号原告:孔凡孝,男,194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崇州市富氧温泉颐养院,住所地崇州市文井江镇。法定代表人:伍宇,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孔凡孝诉被告崇州市富氧温泉颐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崇州市人民法院本案按原告孔凡孝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代 建人民陪审员  谭时轮人民陪审员  尚万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玮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