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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哈拉海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周学成韩国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哈拉海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周学成,韩国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134号原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哈拉海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哈拉海乡红旗村。法定代表人吴振胜,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周学成,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韩国发,男,1968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哈拉海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周学成、韩国发恢复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哈拉海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哈拉海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哈拉海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庆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梦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