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邵才盗窃罪张会福赵得书邵艳龙陶青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才,邵艳龙,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陶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才,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从白城监狱解回。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邵艳龙,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5月31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9日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某,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陶某某,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才犯盗窃罪,被告人邵艳龙、张某乙、张某甲、陶某某、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才、邵艳龙、张某乙、张某甲、陶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某日,被告人邵才开自家白色农用半截车(×××)先后到吉林油田乾安采油厂采油一队乾9-3井、乾5-3井、乾5-05井、乾P9-5井、乾1-4井、乾16-6井等油井井场盗窃修井作业遗留下来的价值9452.10元的落地原油7吨。被告人赵某某、陶某某伙同邵艳龙、邵某某等人,明知是盗窃所得原油,为其装车转移赃物。2013年10月某日,被告人邵才开自家白色农用半截车(×××)先后窜至吉林油田乾安采油厂采油一队乾9-3井、乾5-3井、乾5-05井、乾P9-5井、乾1-4井、乾16-6井等油井井场盗窃修井作业遗留下来的价值14673元的落地原油10吨。被告人赵某某、陶某某伙同邵艳龙、邵某某等人,明知是盗窃所得原油,为其装车转移赃物。2014年5月某日,被告人邵才开自家白色农用半截车(×××)先后窜至吉林油田乾安采油厂采油一队乾9-3井、乾5-3井、乾5-05井、乾P9-5井、乾1-4井、乾16-6井等油井井场盗走修井作业遗留下来价值11227.2元的落地原油8吨。盗得原油后雇用被告人邵艳龙、张某乙、张某甲等人装车转移赃物。案发后,被告人邵艳龙、张某乙、张某甲、陶某某、赵某某主动投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邵才之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邵艳龙、张某乙、张某甲、陶某某、赵某某之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邵才、邵艳龙、张某乙、张某甲、陶某某、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某日,被告人邵才开自家白色农用半截车(×××)先后到吉林油田乾安采油厂采油一队乾9-3井、乾5-3井、乾5-05井、乾P9-5井、乾1-4井、乾16-6井等油井井场盗窃修井作业遗留下来的价值9452.10元的落地原油7吨。被告人赵某某、陶某某伙同邵艳龙、邵某某等人,明知是盗窃所得原油,为其装车转移赃物。2013年10月某日,被告人邵才开自家白色农用半截车(×××)先后窜至吉林油田乾安采油厂采油一队乾9-3井、乾5-3井、乾5-05井、乾P9-5井、乾1-4井、乾16-6井等油井井场盗窃修井作业遗留下来的价值14673元的落地原油10吨。被告人赵某某、陶某某伙同邵艳龙、邵某某等人,明知是盗窃所得原油,为其装车转移赃物。2014年5月某日,被告人邵才开自家白色农用半截车(×××)先后窜至吉林油田乾安采油厂采油一队乾9-3井、乾5-3井、乾5-05井、乾P9-5井、乾1-4井、乾16-6井等油井井场盗走修井作业遗留下来价值11227.2元的落地原油8吨。盗得原油后雇用被告人邵艳龙、张某乙、张某甲等人装车转移赃物。案发后,被告人邵艳龙、张某乙、张某甲、陶某某、赵某某主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才、邵艳龙、张某乙、张某甲、陶某某、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某、聂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魏某某、邵某某、张某丙证言证实,原油价格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邵才、邵艳龙、张某乙、张某甲、陶某某、赵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原油,价值人民币11227.2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邵艳龙、张某乙、张某甲、陶某某、赵某某明知他人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其中被告人邵艳龙、张某乙、张某甲转移赃物价值人民币11227.20元,被告人陶某某、赵某某转移赃物2次,价值人民币24125.10元,被告人邵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邵艳龙、张某乙、张某甲、陶某某、赵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艳龙、张某乙、张某甲、陶某某、赵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艳龙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遗漏犯罪,应撤销缓刑,对漏罪做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刑罚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刑初字第137号判决对被告人邵艳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邵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邵艳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先行羁押7个月已扣除。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张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责令被告人邵才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11227.20元,违法所得:张某乙人民币150元、张某甲人民币150元、陶某某人民币400元、赵某某人民币400元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王忠喜人民陪审员 葛立新人民陪审员 郑福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