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兆雷、马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兆雷,马金霞,杨慎国,李兆荣,王强,陈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1700号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青年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品,男,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兆雷,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马金霞,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杨慎国,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李兆荣,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王强,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陈敏,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兆雷、马金霞、杨慎国、李兆荣、王强、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李兆雷、马金霞、杨慎国、李兆荣、王强、陈敏均未反诉,本院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计936元,由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丰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