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民辖终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杭州嗨翻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嗨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嗨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511号华业大厦16层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7。法定代表人叶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科苑路科兴科学院A栋2单元16层01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9。法定代表人陈湘宇。上诉人杭州嗨翻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48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因网络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上诉人以被侵权人身份提起诉讼,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