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杜某甲、杜某乙诉季某甲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季某甲,季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756号原告:杜某甲,男,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农民。原告:杜某乙,男,1987年3月1日生,汉族,住礼泉县,系杜某甲之子。被告:季某甲,男,汉族,现年约50岁,住礼泉县。被告:季某,女,1986年生,汉族,住礼泉县。原告杜某甲、杜某乙与被告季某甲、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甲、杜某乙撤诉。案件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杜某甲、杜某乙负担。审判员 李若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