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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3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关键与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键,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3民初742号原告:关键,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宇,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陈桥乡河口村。法定代表人:沈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莎莎,该公司员工。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78号。负责人:沈宝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莎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键诉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关键以庭外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关键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收。审判员  李海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