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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明哲、袁青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哲,袁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680号申请执行人韩明哲,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袁青华,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明哲与被执行人袁青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的(2016)冀0684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