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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566号原告:省某,女,汉族,1989年5月4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88年5月1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省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省某承担。审判员  邝玉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