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566号原告:省某,女,汉族,1989年5月4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88年5月1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省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省某承担。审判员 邝玉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