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6执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李翠花、山西当代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李翠花,山西当代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78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负责人姚润喜,行长。被执行人李翠花,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执行人山西当代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大街16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翠花、山西当代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万四千九百八十七元七角(包括本金四十万三千七百七十元六角七分、利息三万五千三百九十三元六角三分、罚息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四元一角九分、复息四千六百四十二元二角一分、案件受理费八千二百三十二元、保全费二千七百二十一元、执行费七千三百六十四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胤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