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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2民初3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明与耿乃利、程绍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耿乃利,程绍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387号之二原告:王明,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耿乃利,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程绍辉,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负责人:李东峰,经理。原告王明与被告耿乃利、程绍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以申请评估车辆损失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牟明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