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执7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镇玮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刘镇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7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毅,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日新,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刘镇玮,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春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刘镇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4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镇玮应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58834.25元及利息、滞纳金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清偿义务。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了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镇玮名下所有的粤A×××××宝马牌汽车档案外,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只是查封车辆档案,故无法对车辆进行处理。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4执757号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路阳审判员 梅林勇审判员 沈学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健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