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金牛区钰函建材经营部与成都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杰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钰函建材经营部,成都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杰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吴贵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078号原告:金牛区钰函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29幢15号。经营者:刘春宣,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成都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南薰大道一段88号8栋1-3层102号。法定代表人:罗开元被告:四川杰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9号E栋6楼4号。法定代表人:胡朝林。被告:吴贵亨,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金牛区钰函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成都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杰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吴贵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金牛区钰函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钰函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牛区钰函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6725元,减半收取为8362.5元,由原告金牛区钰函建材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鲜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