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7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玥诉段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玥,段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997号申请执行人王玥,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段志安,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王玥诉段志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5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段志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志安名下银行存款2170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林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