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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5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周某某给付李某某已垫付的李嘉诚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31日前的生活费64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周某某已实际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关于周某某给付李某某已垫付的李嘉诚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31日前的生活费640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