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辖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盐城景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海景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景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海景纸业有限公司,俞红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辖终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景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耦耕镇中小企业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黄胜明,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海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金星大道32号。法定代表人:羊晓君,总经理。原审被告:俞红波,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上诉人盐城景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海景纸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俞红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5民初1292号之一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盐城景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货物是被上诉人送货到上诉人公司的,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公司所在地。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发生经济纠纷协商不成的,则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合同卖方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龙游县人民法院。龙游县人民法院作为管辖协议约定的诉讼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庆原审 判 员 舒伟霞审 判 员 骆忠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曾 柳书 记 员 余小丽 关注公众号“”